第十一章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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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人们把有体面的妇女的德行当作一件极重要的事看待,那么,婚姻的制度必得用另一种制度去补充,这种制度其实可以算是婚姻的一部分,即卖淫的制度。人人都熟知勒基的那一段有名的文字,在那里面,勒基说娟妓是保护家庭洁净和我们的妻子女儿清白的工具。他文字中的情感是维多利亚时代的,他描写的方式是旧式的,但是他所说的事实是不能否认的。他的文字激怒了道德家们,因而遭到他们的贬斥,但是他们并木知其所以然,他们对勒基所说的也没法证明是不正确的。道德家们断言——当然是十分正确地——假如男子都遵从他们的教训,世上就不会有卖淫那回事;但是他们自己知道,人们是不会听他们的;因此,假如人们听他们的话又会怎样,这些后文我们就用不着讨论了。
卖淫的需要,是从一种事实而产生的:许多男子或者没有结婚,或者远离妻子出外旅行,这类男子既不甘心节欲,而在习俗上讲究德行、贞操的社会里,他们又找不着良家妇女可以受用,所以卖淫的需要就产生了。因此社会把某种妇女分离出来,以满足那些男性的需要。社会承认这种需要固然可耻,但又不敢让这种需要完全得到满足。捐妓的好处不但在于随要随有,而且在于她除了她的职业以外没有其它的生活,因而不难隐藏面目;而嫖妓的男人也仍然可以堂堂皇皇地去见他的妻子、他的家庭和他的礼拜堂。但是,她,可怜的女子,虽然她尽了义务,虽然她保护了人们妻子女儿的贞洁以及教会执事的表面的德行,仍然到处为人们所贱视、被人们认为是社会的败类,除了营业以外,不许和常人有任何来往。这种明显的木公平,从基督教胜利的那一天开始,一直持续到今日。娼妓真正有罪的地方,是她完全暴露了道德家们说教的空洞无力。像佛洛伊德的检查员所发表的意见一样,娼妓必须被放逐到无意识者之列。因此,像这类被逐者必然会做的那样,她无意中会向社会复仇泄愤。
但是最重要的,午夜街头我听着
年轻妓女的诅咒
裂碎新生婴孩的啼泪
并用瘟疫伤害婚姻的枢车
但是卖淫并木是自来就受人轻视或见不得人的。事实上,它的来源实在是最崇高不过了。起初,妓女是用来献给男神或女神的一种女祭司,她给过往的陌生人服务的时候,是在做一种礼拜上的动作。在那时,她受着尊敬的待遇,男子们虽然用她,但也敬重她。古代基督教的著作家们在许多篇幅内写满了痛斥这种制度的文字,他们说这种制度表示了异教的荒淫,并指出了它起源于撒旦的诡计。因此,基督徒封闭了她们的庙宇,卖淫就在各处成为以前许多地方已经成立的那种事情,即是为利益起见而成立的一种商业化的制度——当然不是为娟妓的利益,而是为奴役她们的主人的利益,因为不到最近的时代,私人营业的娼妓——这是现今的惯例——还是稀罕的例外,大多数是在妓院、浴室,或其它不名誉的地方。在印度,从宗教的卖淫到商业的卖淫的过渡,还未完全完成。梅约女士即“我的第二祖国印度”的作者,她就把宗教的卖淫的存在援引为她反对印度的原因之一。
除了某些地方之外,现在卖淫的制度似乎渐渐衰微,无疑地,这一部分是因为现在妇女的职业比以前增多,另一部分是因为现在妇女愿意和男子发生婚外关系的也比从前增多——这种关系的动机并不是商业的,而是出于自愿的。然而,我不以为卖淫的制度可以完全废除。譬如,以水手为例,他们在经历远航之后登岸的时候,不能期望他们有足够的耐性,慢慢地向只是出于爱情才和他们亲近的妇女求爱。或再拿大批婚姻不幸而又惧内的男人为例:当他们离开家庭的时候,他们就要去找舒适与解放,并且希望心理上一点顾忌都没有才痛快。然而,确有重大的理由要把卖淫减少到最小的限度。卖淫有三个最受人攻击的地方:第一,社会公共卫生上的危害;第二,妇女心理上的损害;第三,男子心理上的损害。
健康上的危险,是三个理由中最重要的。自然,花柳病的传染,大部分是由娟妓而来的。用娼妓登记和政府检验来对付这个问题的企图,在纯粹的医学观点上,未曾发生很好的效果,而且因为这种办法容易使警察滥用职权,欺压娼妓,甚至有时无心卖淫的妇女也会因为一不留意而堕入法律上娼妓的定义里。假如人们不把花柳病看作是罪恶的正当处罚,则抵抗花柳病的办法可以比现在更有效力。事先的预防可以大大减少这种病的可能性,但是人们以这种知识会鼓励作恶为理由,竟觉得普及宣传这种预防的具体办法是木合适的。那些患有花柳病的人,又每每因为怕羞而拖延不治,因为这类疾病总是被认为可耻的。现在社会上对于这种病的态度已经比从前好了许多,如果能再进一步加以改进,花柳病还可减少许多。不过,只要卖淫的制度存在一天,它总是一个传播比别的疾病都要危险的花柳病的途径,这是很显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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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人们把有体面的妇女的德行当作一件极重要的事看待,那么,婚姻的制度必得用另一种制度去补充,这种制度其实可以算是婚姻的一部分,即卖淫的制度。人人都熟知勒基的那一段有名的文字,在那里面,勒基说娟妓是保护家庭洁净和我们的妻子女儿清白的工具。他文字中的情感是维多利亚时代的,他描写的方式是旧式的,但是他所说的事实是不能否认的。他的文字激怒了道德家们,因而遭到他们的贬斥,但是他们并木知其所以然,他们对勒基所说的也没法证明是不正确的。道德家们断言——当然是十分正确地——假如男子都遵从他们的教训,世上就不会有卖淫那回事;但是他们自己知道,人们是不会听他们的;因此,假如人们听他们的话又会怎样,这些后文我们就用不着讨论了。
卖淫的需要,是从一种事实而产生的:许多男子或者没有结婚,或者远离妻子出外旅行,这类男子既不甘心节欲,而在习俗上讲究德行、贞操的社会里,他们又找不着良家妇女可以受用,所以卖淫的需要就产生了。因此社会把某种妇女分离出来,以满足那些男性的需要。社会承认这种需要固然可耻,但又不敢让这种需要完全得到满足。捐妓的好处不但在于随要随有,而且在于她除了她的职业以外没有其它的生活,因而不难隐藏面目;而嫖妓的男人也仍然可以堂堂皇皇地去见他的妻子、他的家庭和他的礼拜堂。但是,她,可怜的女子,虽然她尽了义务,虽然她保护了人们妻子女儿的贞洁以及教会执事的表面的德行,仍然到处为人们所贱视、被人们认为是社会的败类,除了营业以外,不许和常人有任何来往。这种明显的木公平,从基督教胜利的那一天开始,一直持续到今日。娼妓真正有罪的地方,是她完全暴露了道德家们说教的空洞无力。像佛洛伊德的检查员所发表的意见一样,娼妓必须被放逐到无意识者之列。因此,像这类被逐者必然会做的那样,她无意中会向社会复仇泄愤。
但是最重要的,午夜街头我听着
年轻妓女的诅咒
裂碎新生婴孩的啼泪
并用瘟疫伤害婚姻的枢车
但是卖淫并木是自来就受人轻视或见不得人的。事实上,它的来源实在是最崇高不过了。起初,妓女是用来献给男神或女神的一种女祭司,她给过往的陌生人服务的时候,是在做一种礼拜上的动作。在那时,她受着尊敬的待遇,男子们虽然用她,但也敬重她。古代基督教的著作家们在许多篇幅内写满了痛斥这种制度的文字,他们说这种制度表示了异教的荒淫,并指出了它起源于撒旦的诡计。因此,基督徒封闭了她们的庙宇,卖淫就在各处成为以前许多地方已经成立的那种事情,即是为利益起见而成立的一种商业化的制度——当然不是为娟妓的利益,而是为奴役她们的主人的利益,因为不到最近的时代,私人营业的娼妓——这是现今的惯例——还是稀罕的例外,大多数是在妓院、浴室,或其它不名誉的地方。在印度,从宗教的卖淫到商业的卖淫的过渡,还未完全完成。梅约女士即“我的第二祖国印度”的作者,她就把宗教的卖淫的存在援引为她反对印度的原因之一。
除了某些地方之外,现在卖淫的制度似乎渐渐衰微,无疑地,这一部分是因为现在妇女的职业比以前增多,另一部分是因为现在妇女愿意和男子发生婚外关系的也比从前增多——这种关系的动机并不是商业的,而是出于自愿的。然而,我不以为卖淫的制度可以完全废除。譬如,以水手为例,他们在经历远航之后登岸的时候,不能期望他们有足够的耐性,慢慢地向只是出于爱情才和他们亲近的妇女求爱。或再拿大批婚姻不幸而又惧内的男人为例:当他们离开家庭的时候,他们就要去找舒适与解放,并且希望心理上一点顾忌都没有才痛快。然而,确有重大的理由要把卖淫减少到最小的限度。卖淫有三个最受人攻击的地方:第一,社会公共卫生上的危害;第二,妇女心理上的损害;第三,男子心理上的损害。
健康上的危险,是三个理由中最重要的。自然,花柳病的传染,大部分是由娟妓而来的。用娼妓登记和政府检验来对付这个问题的企图,在纯粹的医学观点上,未曾发生很好的效果,而且因为这种办法容易使警察滥用职权,欺压娼妓,甚至有时无心卖淫的妇女也会因为一不留意而堕入法律上娼妓的定义里。假如人们不把花柳病看作是罪恶的正当处罚,则抵抗花柳病的办法可以比现在更有效力。事先的预防可以大大减少这种病的可能性,但是人们以这种知识会鼓励作恶为理由,竟觉得普及宣传这种预防的具体办法是木合适的。那些患有花柳病的人,又每每因为怕羞而拖延不治,因为这类疾病总是被认为可耻的。现在社会上对于这种病的态度已经比从前好了许多,如果能再进一步加以改进,花柳病还可减少许多。不过,只要卖淫的制度存在一天,它总是一个传播比别的疾病都要危险的花柳病的途径,这是很显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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