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离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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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譬如,假设一个男子因事要离开他的家庭好几个月。倘若他身强力壮,则在这几个月之中,无论他心中怎样爱他的妻子,要始终节制性欲是很难办到的。要是她的妻子并不完全相信习俗的道德,当她身处同样情形的时候,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形之下的不忠贞,不应该在后来的幸福中构成任何障碍;事实上,凡是夫妻都能不介意,认为不必大惊小怪的,则他们以后的幸福并没有受到损伤。我们可以再进一步说,只要夫妻间根本的情感没有动摇,则任何一方都应该能容忍那些容易发生的暂时的念头。习俗的道德认为,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里,已经被一人吸引,不可能同时又和另外一个人发生真挚的感情——这种观念使得人们对于通奸的心理,不能明白其真相。人人都知道这种观点是假的,但是,因为妒嫉心理的作用,他们总喜欢依赖这个不正确的学说,作庸人自扰的行为,把小事闹成大事。因此,除了丈夫或妻子存心另爱别人,通奸并不是离婚的理由。
自然,我说这话的时候,是假设私通而不生小孩的。一有了私生子,问题就复杂得多了。如果孩子是妻子和别人生的,问题就尤为复杂,因为要是他们的婚姻仍然继续下去,丈夫就得把别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在一块儿抚养,并且,假如要避免丑闻的话,就得抚养得像自己的孩子一样。这违背了婚姻的生物学上的根据,并且有几乎不能忍受的本能上的紧张。所以,在避孕方法发明以前的时期,通奸也许还值得以前对待它的那样的重视。但是自从有了避孕方法,单纯地为xìng交而xìng交和为生育孩子而结婚这两件事,比以前更容易区分了。根据这个理由,现在我们对待通奸,可以不必像习俗的礼教对待它那般重视了。
适宜于离婚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种。有一种是因为夫或妻一方面的缺陷,如精神错乱、嗜酒狂和法律上的犯罪;还有一种是根据夫妻两方面的关系的。或许已婚的夫妇双方都没有什么过失,然而却不能和谐地共同生活,或者要共同生活而不得不有某种重大的牺牲,或许双方各有各的重要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得不分居异地。或许其中一人并不讨厌对方,但却与另外一个人发生很深的爱情,以至觉得以往的婚姻是一个不可忍受的结合。在这种情形下,要是没有法律上的救济,夫妻间很容易产生憎恶的心理。其实,大家都知道,这种情形很容易发生谋杀的惨案。婚姻破产如果是由于性情不相投合,或者是由于有一方情不自禁地爱上了别人,那就不能够像现在这样加以责备了。因为这个缘故,遇上这种情形发生的时候,离婚的理由最好是双方的同意。只有因为一方面确实有缺陷,致使婚姻失败的时候,对于离婚才能用其他的理由。
制定关于离婚的法律,的确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无论法律是怎样的,法官和陪审员总被他们自己的情感所支配,而丈夫和妻子总能设法做出任何可以欺骗立法人的本意的事。英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了同意,就不准许离婚,然而大家都知道,在实际上,英国的离婚多半是夫妻同意过的。在纽约州,情形就更进了一步,那儿的人往往买通别人发伪誓作假证,以证明法定的通奸罪。虐待在理论上是十分充足的离婚理由,但是人们可以把它解释得非常荒谬。有一次一个最著名的电影明星,被他的妻子以虐待的理由向法庭请求与他离婚,其虐待证据中的条款之一,是他经常邀请朋友到家里谈论康德。丈夫有时在妻子面前作学理上的谈话,这就算是可以离婚的一种理由,我真不相信加里福尼亚州立法者的本意是这样的。为避免这种混乱,遁词诡辩和荒谬的笑话,凡是单方面想要离婚而又找不到确定的可证实的理由的,如精神错乱这一类,则只有经过双方的同意,才允许离婚。这样,离婚的夫妇间一切金钱上的交涉都将到法庭外面去办理;双方都不必扉佣聪明的人来证明对方如何如何地大逆不道。现在的法律规定不能xìng交的婚姻为无效,我觉得还应当再进一步,凡是本生子女的婚姻,一经请求离婚,都应该准许。换句话说,假如夫妻没有生育小孩,他们要想分手的话,只需要交出一张医生的证有,证明女的没.有怀孕,就可离婚。婚姻的目的在于子女,强迫人们厮守着没有子女的婚姻,那是一种残酷的欺骗。
关于离婚的法律方面,就讲到这儿;至于习俗,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上面已经讲过,法律虽然可以使离婚容易,然而习俗每每使离婚难以实现。美国人的离婚之所以那么频繁,我想一半是由于人们所希求于婚姻的,不是他们应该希求的,而他们有这种不应该的希求,部分地又是由于他们不能容忍通奸的缘故。婚姻应该是两方面的伴侣情谊,双方都意在持久,至少要支持到儿女长大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件单凭暂时的激情去支配的事。假如这种暂时的私情不被舆论或当事人的良心所容忍,则每个私情都将开出婚姻之花。这件事的影响所及,或许很容易把双亲制的家庭完全毁掉,因为,假如一个妇女每两年有一个新的丈夫,而每换一次丈夫,又生下一个新的孩子,则孩子在事实上被剥夺了他们的父亲,婚姻也将因此而失去它存在的理由。我们又回想到圣保罗了,一如第一次给加林多人的使徒书中所说的话,美国人的婚姻被认为是代替通好的一种办法;因此,当一个男子因不能离婚而做出通好行为的时候,一定要让他离婚。
如果想到婚姻是和儿童有关系的,那就得应用一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夫妻要是有点爱子之心,他们就必定会留意自己的行为,务必使子女得到最好的机会,能快乐而健全地发展。这每每要求有很相当的自制,并且双方都必须知道,孩子的要求远胜于他们自己的浪漫情绪的要求。但是如果父母的爱子之心是真挚的,而虚伪的伦理不至于激起他们的妒嫉心,则上述种种有关儿女幸福的事情,都会自行发生,而且完全是出乎自然的。有些人说,假如丈夫与妻子不再热烈地相爱,对于婚外的性经验,彼此也不阻止,则他们就不能充分地合作,以教育他们的子女。因此,瓦脱李朴曼先生说:“不是爱人的配偶,在养育儿童方面,不会像罗素先生所想他们应该做到的那样真正地合作;他们的心将分散而不足,最坏的是,他们对待子女仅仅只有一种职责的关系。”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这句话有小小的或者是出于无心的错误。不能恩爱的夫妻自然不能够合作生产子女;但是,李朴曼先生似乎暗示说,若生了子女,他们就会把那个小生命处置了——这可不至于。至于抚育子女,即使是在夫妻间的热恋消失以后,只要具有天然情感的人,都能办到,并不是什么超人的事情。关于这一点,我可以用许许多多我个人知道的实例来证明。若说这种父母对于儿女“只有职责的心’,实在是没有想到父母对儿女的情绪——这种情绪,如果是真正的、强烈的,则即使夫妻之间肉体的情欲已经衰歇,他们的关系依旧能保持一种不可破裂的结合。人们一定会猜想,李朴曼难道没有听说过法国的情形吗?在法国,虽然通好非常自由,而法国的家庭仍然稳固,父母对待子女非常尽责。在美国,家庭的情感非常薄弱,而离婚的频繁就是这一事实的结果。家庭情感浓厚的地方,即使在法律上离婚容易,实际上离婚的事还是少有的。像美国现在这样容易离婚,我们一定要把它看作是从双亲制的家庭变到纯粹母亲的家庭的一种过渡现象。在这个过渡时期中,儿童必定要受很多痛苦,因为在如今这个世界上,儿童本希望有父母双亲;也许在父母离婚之前,儿童已经和父亲产生了很深的情感。假如双亲制的家庭依然是被承认的通例,那么,彼此离异的父母除开为了重大的原因,在我看来似乎都是未尽他们做父母的职责。我不以为法律强迫人们继续他们的婚姻,可以补救事实。我觉得,第一,双方应该有相当的自由,这能够使婚姻更为耐久。第二,应认识儿童的重要性;在以前,我们受了圣保罗和浪漫主义运动的影响,过于强调性,而把它完全理没了。
我们的结论似乎是,当离婚在许多国家里——英国是其中的一个——过于困难的时候,容易离婚,不能真正解决婚姻的问题。假如我们要婚姻的制度继续下去,为了子女的幸福起见,婚姻的稳定非常重要。但最能达到这种稳定的方法,是要分清婚姻和仅仅的性关系的区别,是要强调与浪漫的结婚之爱相反的那种生物学上的结婚之爱。我并不假装,说婚姻可以免掉它繁重的职责。在我所推荐的那种制度里,男子的确能不负夫妻之间忠贞的义务,但是作为交换条件,他也应该负克制妒嫉的义务。人类不能没有自制力而过着良好的生活,不过克制像妒嫉那样的狭隘的仇视的情绪,比起克制像爱情那样的大方的开展的情绪,前者要更好些。习俗上的道德弄错了,不是因为它不应该要求自制,而是因为它要人自制的地方不得当。
久。譬如,假设一个男子因事要离开他的家庭好几个月。倘若他身强力壮,则在这几个月之中,无论他心中怎样爱他的妻子,要始终节制性欲是很难办到的。要是她的妻子并不完全相信习俗的道德,当她身处同样情形的时候,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形之下的不忠贞,不应该在后来的幸福中构成任何障碍;事实上,凡是夫妻都能不介意,认为不必大惊小怪的,则他们以后的幸福并没有受到损伤。我们可以再进一步说,只要夫妻间根本的情感没有动摇,则任何一方都应该能容忍那些容易发生的暂时的念头。习俗的道德认为,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里,已经被一人吸引,不可能同时又和另外一个人发生真挚的感情——这种观念使得人们对于通奸的心理,不能明白其真相。人人都知道这种观点是假的,但是,因为妒嫉心理的作用,他们总喜欢依赖这个不正确的学说,作庸人自扰的行为,把小事闹成大事。因此,除了丈夫或妻子存心另爱别人,通奸并不是离婚的理由。
自然,我说这话的时候,是假设私通而不生小孩的。一有了私生子,问题就复杂得多了。如果孩子是妻子和别人生的,问题就尤为复杂,因为要是他们的婚姻仍然继续下去,丈夫就得把别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在一块儿抚养,并且,假如要避免丑闻的话,就得抚养得像自己的孩子一样。这违背了婚姻的生物学上的根据,并且有几乎不能忍受的本能上的紧张。所以,在避孕方法发明以前的时期,通奸也许还值得以前对待它的那样的重视。但是自从有了避孕方法,单纯地为xìng交而xìng交和为生育孩子而结婚这两件事,比以前更容易区分了。根据这个理由,现在我们对待通奸,可以不必像习俗的礼教对待它那般重视了。
适宜于离婚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种。有一种是因为夫或妻一方面的缺陷,如精神错乱、嗜酒狂和法律上的犯罪;还有一种是根据夫妻两方面的关系的。或许已婚的夫妇双方都没有什么过失,然而却不能和谐地共同生活,或者要共同生活而不得不有某种重大的牺牲,或许双方各有各的重要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得不分居异地。或许其中一人并不讨厌对方,但却与另外一个人发生很深的爱情,以至觉得以往的婚姻是一个不可忍受的结合。在这种情形下,要是没有法律上的救济,夫妻间很容易产生憎恶的心理。其实,大家都知道,这种情形很容易发生谋杀的惨案。婚姻破产如果是由于性情不相投合,或者是由于有一方情不自禁地爱上了别人,那就不能够像现在这样加以责备了。因为这个缘故,遇上这种情形发生的时候,离婚的理由最好是双方的同意。只有因为一方面确实有缺陷,致使婚姻失败的时候,对于离婚才能用其他的理由。
制定关于离婚的法律,的确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无论法律是怎样的,法官和陪审员总被他们自己的情感所支配,而丈夫和妻子总能设法做出任何可以欺骗立法人的本意的事。英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了同意,就不准许离婚,然而大家都知道,在实际上,英国的离婚多半是夫妻同意过的。在纽约州,情形就更进了一步,那儿的人往往买通别人发伪誓作假证,以证明法定的通奸罪。虐待在理论上是十分充足的离婚理由,但是人们可以把它解释得非常荒谬。有一次一个最著名的电影明星,被他的妻子以虐待的理由向法庭请求与他离婚,其虐待证据中的条款之一,是他经常邀请朋友到家里谈论康德。丈夫有时在妻子面前作学理上的谈话,这就算是可以离婚的一种理由,我真不相信加里福尼亚州立法者的本意是这样的。为避免这种混乱,遁词诡辩和荒谬的笑话,凡是单方面想要离婚而又找不到确定的可证实的理由的,如精神错乱这一类,则只有经过双方的同意,才允许离婚。这样,离婚的夫妇间一切金钱上的交涉都将到法庭外面去办理;双方都不必扉佣聪明的人来证明对方如何如何地大逆不道。现在的法律规定不能xìng交的婚姻为无效,我觉得还应当再进一步,凡是本生子女的婚姻,一经请求离婚,都应该准许。换句话说,假如夫妻没有生育小孩,他们要想分手的话,只需要交出一张医生的证有,证明女的没.有怀孕,就可离婚。婚姻的目的在于子女,强迫人们厮守着没有子女的婚姻,那是一种残酷的欺骗。
关于离婚的法律方面,就讲到这儿;至于习俗,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上面已经讲过,法律虽然可以使离婚容易,然而习俗每每使离婚难以实现。美国人的离婚之所以那么频繁,我想一半是由于人们所希求于婚姻的,不是他们应该希求的,而他们有这种不应该的希求,部分地又是由于他们不能容忍通奸的缘故。婚姻应该是两方面的伴侣情谊,双方都意在持久,至少要支持到儿女长大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件单凭暂时的激情去支配的事。假如这种暂时的私情不被舆论或当事人的良心所容忍,则每个私情都将开出婚姻之花。这件事的影响所及,或许很容易把双亲制的家庭完全毁掉,因为,假如一个妇女每两年有一个新的丈夫,而每换一次丈夫,又生下一个新的孩子,则孩子在事实上被剥夺了他们的父亲,婚姻也将因此而失去它存在的理由。我们又回想到圣保罗了,一如第一次给加林多人的使徒书中所说的话,美国人的婚姻被认为是代替通好的一种办法;因此,当一个男子因不能离婚而做出通好行为的时候,一定要让他离婚。
如果想到婚姻是和儿童有关系的,那就得应用一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夫妻要是有点爱子之心,他们就必定会留意自己的行为,务必使子女得到最好的机会,能快乐而健全地发展。这每每要求有很相当的自制,并且双方都必须知道,孩子的要求远胜于他们自己的浪漫情绪的要求。但是如果父母的爱子之心是真挚的,而虚伪的伦理不至于激起他们的妒嫉心,则上述种种有关儿女幸福的事情,都会自行发生,而且完全是出乎自然的。有些人说,假如丈夫与妻子不再热烈地相爱,对于婚外的性经验,彼此也不阻止,则他们就不能充分地合作,以教育他们的子女。因此,瓦脱李朴曼先生说:“不是爱人的配偶,在养育儿童方面,不会像罗素先生所想他们应该做到的那样真正地合作;他们的心将分散而不足,最坏的是,他们对待子女仅仅只有一种职责的关系。”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这句话有小小的或者是出于无心的错误。不能恩爱的夫妻自然不能够合作生产子女;但是,李朴曼先生似乎暗示说,若生了子女,他们就会把那个小生命处置了——这可不至于。至于抚育子女,即使是在夫妻间的热恋消失以后,只要具有天然情感的人,都能办到,并不是什么超人的事情。关于这一点,我可以用许许多多我个人知道的实例来证明。若说这种父母对于儿女“只有职责的心’,实在是没有想到父母对儿女的情绪——这种情绪,如果是真正的、强烈的,则即使夫妻之间肉体的情欲已经衰歇,他们的关系依旧能保持一种不可破裂的结合。人们一定会猜想,李朴曼难道没有听说过法国的情形吗?在法国,虽然通好非常自由,而法国的家庭仍然稳固,父母对待子女非常尽责。在美国,家庭的情感非常薄弱,而离婚的频繁就是这一事实的结果。家庭情感浓厚的地方,即使在法律上离婚容易,实际上离婚的事还是少有的。像美国现在这样容易离婚,我们一定要把它看作是从双亲制的家庭变到纯粹母亲的家庭的一种过渡现象。在这个过渡时期中,儿童必定要受很多痛苦,因为在如今这个世界上,儿童本希望有父母双亲;也许在父母离婚之前,儿童已经和父亲产生了很深的情感。假如双亲制的家庭依然是被承认的通例,那么,彼此离异的父母除开为了重大的原因,在我看来似乎都是未尽他们做父母的职责。我不以为法律强迫人们继续他们的婚姻,可以补救事实。我觉得,第一,双方应该有相当的自由,这能够使婚姻更为耐久。第二,应认识儿童的重要性;在以前,我们受了圣保罗和浪漫主义运动的影响,过于强调性,而把它完全理没了。
我们的结论似乎是,当离婚在许多国家里——英国是其中的一个——过于困难的时候,容易离婚,不能真正解决婚姻的问题。假如我们要婚姻的制度继续下去,为了子女的幸福起见,婚姻的稳定非常重要。但最能达到这种稳定的方法,是要分清婚姻和仅仅的性关系的区别,是要强调与浪漫的结婚之爱相反的那种生物学上的结婚之爱。我并不假装,说婚姻可以免掉它繁重的职责。在我所推荐的那种制度里,男子的确能不负夫妻之间忠贞的义务,但是作为交换条件,他也应该负克制妒嫉的义务。人类不能没有自制力而过着良好的生活,不过克制像妒嫉那样的狭隘的仇视的情绪,比起克制像爱情那样的大方的开展的情绪,前者要更好些。习俗上的道德弄错了,不是因为它不应该要求自制,而是因为它要人自制的地方不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