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自杀问题的制度约束路径探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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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杀问题一直是精神病理学、心理学等领域较多关注的主题,而女性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有之,但中国当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之际,自杀现象尤为突出。原因在于转型时期较为急剧的社会模式转变和价值取向的更换,各方面的制度保障缺失容易引起人们思想的紧张和行为的冲突,适应社会的能力脆弱。本文承认女性自杀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精神病学、遗传学等方面都密切相关,但在中国妇女自杀的保护因素中社会支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联系到社会变革的转型背景和宏观制度,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对策研究,认为应构建合理的社会约束制度进行防范,保护女性的生命权利。
[关键词]女性自杀; 社会支持;制度保护
一、引论
自杀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整合状况和社会的稳定,而女性自杀问题作为社会性别视角,反映了社会平等的程度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女性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有之,但中国当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之际,自杀现象尤为突出。原因在于转型时期较为急剧的社会模式转变和价值取向的更换,容易引起人们思想的紧张和行为的冲突,适应社会的能力脆弱。本文认为女性自杀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精神病学、遗传学等方面都密切相关,但在中国妇女自杀的保护因素中社会支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构建合理的社会约束制度进行防范,保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利。本文认为单纯从医学病理等某一方面已越来越难以应对预防女性自杀问题的严峻形势,必须扩展到社会支持层面;本文依据卫生病理学、心理学等研究的科学数据,基于社会宏观层面,着重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对策研究。
二、中国女性自杀状况及其原因
(一)、中国女性自杀状况数据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我国1979一1989年的自杀率呈上升趋势,1989年中国(大陆)的自杀率为17。07/10万,自杀死亡人数占全世界自杀死亡人数的30 %。90年代以来,我国女性自杀人数明显增多。按照国际一般情况,自杀者的性别比都是男性高于女性,自杀学奠基人迪尔凯姆也指出:“自杀主要是男性现象”但1990年一1994年,我国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32。4万人,其中仅农村妇女自杀身亡数就达17。3万人,占全国自杀死亡总人数的53。4 %。同时,国家卫生部的统计资料进一步显示: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15-45岁年龄段的自杀死亡率也是女性高于男性,其中,20一24岁是农村自杀死亡率最高的年龄段,男性为25。39/10万,女性则高达46。33万。我国女性自杀死亡率高于男性为世界罕见,酿成了千万个家庭悲剧和丧母儿童的产生。而且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规律,自杀身亡者往往只占有自杀倾向者的5 %,如果照此推断,我国每年有自杀意向的女性将达到百万人以上。
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报告蓝皮书:其中,在“妇女与健康”一章中,该书披露我国目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女性自杀率远比男性自杀率高的国家,而且每年有近16万的中国农村妇女自杀,占世界自杀妇女数的一半。据统计,目前我国女性自杀率要比男性自杀率高25 %,而大部分的西方国家中,一般均为男性自杀率是女性自杀率的3。6倍。同时,中国自杀妇女中,农村妇女自杀率奇高。在年龄分布上,中国自杀妇女以19-30岁的年轻妇女为主,而国外自杀妇女则多为大于65岁的老年妇女。在中国,年轻、来自农村、女性,这是特别致命的组合。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贵州出版社,1999)总结农村妇女自杀率的特征有“六高现象”:15一34岁年轻妇女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60 %;冲动性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70 %;因家庭矛盾和个人情感引起的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70 %以上;喝农药的自杀率高,占70 %以上;经济贫困和相对封闭的地区自杀率高;有自杀传统的地区和家庭自杀率高。
(二)中国女性自杀的社会宏观原因
我国女性自杀率离于男性的现象固然与女性的生理心理特征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受剧烈的社会变革因素的影响。本文强调社会转型期要关注女性的心理健康,还在于我国女性的传统心理特征难以适应快速的社会变迁和激烈的生存竞争。社会变革需要人们具有自我愈识、竞争意识和较强的应急能力与心理承受力。尤为重要的是社会变革加剧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效益第一的原则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常常被忽视。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要承受比男性更大的心理压力:
社会性别的升学就业歧视。从教育领城看,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学校在招生录取时采用双重标准,规定女生录取分数线要高于男生,不少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现象有增无减。由于社会性别歧视,妇女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也常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性群休在社会变革中遭受到比男性更多的挂折,从而导致严重的心理危机。
农村土地制度。在农村,虽然“三八”部队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但在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却出现了“妇女能顶半边天,却无半分田’的现象,许多地区不给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无地、少地、失地的问题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外嫁女”权益的问题,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问题,入赘男子没有土地承包资格的问题“半边户”家庭得不到承包地的问题等。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既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在全国许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遭受程度不同的侵犯,而且难以得到行政救济,更缺乏制度保障。
婚姻现状的容忍。在近年的女性自杀者中,由于婚恋失败而自杀身亡的占有较高比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婚姻观念和性观念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给女性带来心理困扰。婚姻家庭在我国妇女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很多妇女为婚姻和家庭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健康和青春,所以一旦面临婚姻破裂,便会陷人绝望之中。
人口流动和社会阶层间的变化。尽管给男性与女性同时带来了机遇,但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横向的农村向城镇的人口迁徙,还是纵向的阶层间由下向上层的浮动,其比例都是男性高于女性。伴随一些男性的“成功”移情别恋、“包二奶”和重婚纳妾现象逐渐增多,这种崎形婚姻往往会给女性(妻子或情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有关专家指出,在两性婚外恋的问题上,无论从初始动因、恋情特征,还是从行为结果看,两性间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其结果往往是男性易从“喜新不厌旧”继而发展到“厌旧喜新”、“弃旧图新”这种差异很容易使女性受到更大的心理伤害。
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竞争的日趋橄烈,加剧了妇女双重角色的冲突与心理压力。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受到家庭角色和工作角色规范的双重制约。她们既要扮演好妻子、母亲、儿媳的家庭角色,同时又必须承担起社会工作角色。两种角色的冲突常常给女性带来双重的心理压力。由于家务劳动社会化的程度不高,有的女性选择压抑自己的成就动机,突出家庭角色,有些妇女则在投人社会工作的同时,削减家庭角色的任务,但这种选择的结果往往不是减轻而是加剧妇女内心的矛盾和痛苦,她们或是因为对工作投人“过多”未能把孩子培育好而深感内疚和不安,或是担心对事业的孜孜以求会给婚姻家庭生活投下阴影而退回家庭。职业妇女这种年复一年的两难心态反过来又会强化她们的角色冲突,加剧妇女的心理压力、焦虑和抑郁。
传统文化社会与现代文明的激烈碰撞。从我国女性的自杀分布来看,自杀比例最高的地区既不是城市,也不是贫困地区,而是发生在经济较富裕的农村。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下,形成了我国女性温柔顺从、谨言懊行、屈从忍让的人格特征,并反映出较强的依附、怯弱和求稳怕变的心理,但是经济较富裕的地区往往是传统社会与现代文明激烈碰撞,新旧观念剧烈冲突的地区,这一地区的妇女在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具有致富、求变和迫求幸福生活的强烈愿望。但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观念的束缚,经济的不发达与个人能力的局限,往往会在她们美好的愿望与辛勤的付出之间形成巨大的落差,增加她们心理严重受挫的几率。
三、中国女性自杀问题的制度约束
(一)、加强正式制度的规范化,构建防范体系
1、加强制定和完善相关预防女性自杀法律法规建设
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都立法规定了“见危必助,见难必救,见冤屈必代为申诉”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人能够救助且对本人没有危险,放弃救助的,可判处五年监禁,50万法郎罚金,挪威、波兰等国的刑法典规定,看到别人蒙受冤屈而不代为申冤的,也视违法论处。这是各国法律对预防自杀,人人有责的法律确定,是对生命价值的极大尊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土耳其和新西兰政府等国家也都有针对媒体宣传、社会道德和政府行为对自杀率存在潜在影响提出的指导规范。日本是成为世界上制定第一部专门预防自杀的法律自杀对策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自治体在实施自杀对策上的职责。上述国际社会的国家级预防自杀对策。尤其是日本自杀对策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经验,给予我们重要参考,再者可吸收中国人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自杀法(建议稿)的内容如自杀工具的管理(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管理各类自杀工具,特别是加强对农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他剧毒物质的方便易得)、自我防范、法律责任等等,应当着力进行完善预防女性自杀方面或者制定专门针对预防女性自杀的法律法律或者条例。
2、设立预防自杀专门机构,协调卫生部门、妇联、共青团等职能
建立专门预防自杀机构,综合治理。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该建立全国性的自杀预防协调机构,统一制定国家自杀预防方案,形成覆盖全国城市、农村的监控网络体系。可考虑由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牵头,慈善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其他社会机构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多领域专家合作,实行预防和紧急干预相结合,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相结合的战略,即协调多个单位和机构:政府政策办公室(为了防止不合理的政策对自杀人群的影响)、电信部门(控制网络直播自杀)、妇联、青年团、媒体、警察、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综合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热线电话、学校、农业部(为了控制农药这一自杀方式)和其它机构,共同作好这项造福于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人道主义事业。
设立预防自杀专门机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政府支持的由自杀研究与社会支持系统预防组成的网络,并建立一个全国性自杀预防机构,以便系统监测全国的自杀死亡和自杀未遂特征、支持建立自杀预防和治疗服务机构并对全国有关自杀原因和自杀预防的研究工作进行协调。
预防自杀专门机构需在吸纳新成员、人员培训、添置设备和组建各种服务项目、与其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及寻找其它资金资助研究机构的多项研究和服务项目等方面进行协调管理。如:有效地宣传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要性,以便这些单位的领... -->>
[摘要]自杀问题一直是精神病理学、心理学等领域较多关注的主题,而女性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有之,但中国当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之际,自杀现象尤为突出。原因在于转型时期较为急剧的社会模式转变和价值取向的更换,各方面的制度保障缺失容易引起人们思想的紧张和行为的冲突,适应社会的能力脆弱。本文承认女性自杀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精神病学、遗传学等方面都密切相关,但在中国妇女自杀的保护因素中社会支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联系到社会变革的转型背景和宏观制度,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对策研究,认为应构建合理的社会约束制度进行防范,保护女性的生命权利。
[关键词]女性自杀; 社会支持;制度保护
一、引论
自杀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整合状况和社会的稳定,而女性自杀问题作为社会性别视角,反映了社会平等的程度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女性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有之,但中国当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之际,自杀现象尤为突出。原因在于转型时期较为急剧的社会模式转变和价值取向的更换,容易引起人们思想的紧张和行为的冲突,适应社会的能力脆弱。本文认为女性自杀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精神病学、遗传学等方面都密切相关,但在中国妇女自杀的保护因素中社会支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构建合理的社会约束制度进行防范,保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利。本文认为单纯从医学病理等某一方面已越来越难以应对预防女性自杀问题的严峻形势,必须扩展到社会支持层面;本文依据卫生病理学、心理学等研究的科学数据,基于社会宏观层面,着重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对策研究。
二、中国女性自杀状况及其原因
(一)、中国女性自杀状况数据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我国1979一1989年的自杀率呈上升趋势,1989年中国(大陆)的自杀率为17。07/10万,自杀死亡人数占全世界自杀死亡人数的30 %。90年代以来,我国女性自杀人数明显增多。按照国际一般情况,自杀者的性别比都是男性高于女性,自杀学奠基人迪尔凯姆也指出:“自杀主要是男性现象”但1990年一1994年,我国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32。4万人,其中仅农村妇女自杀身亡数就达17。3万人,占全国自杀死亡总人数的53。4 %。同时,国家卫生部的统计资料进一步显示: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15-45岁年龄段的自杀死亡率也是女性高于男性,其中,20一24岁是农村自杀死亡率最高的年龄段,男性为25。39/10万,女性则高达46。33万。我国女性自杀死亡率高于男性为世界罕见,酿成了千万个家庭悲剧和丧母儿童的产生。而且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规律,自杀身亡者往往只占有自杀倾向者的5 %,如果照此推断,我国每年有自杀意向的女性将达到百万人以上。
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报告蓝皮书:其中,在“妇女与健康”一章中,该书披露我国目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女性自杀率远比男性自杀率高的国家,而且每年有近16万的中国农村妇女自杀,占世界自杀妇女数的一半。据统计,目前我国女性自杀率要比男性自杀率高25 %,而大部分的西方国家中,一般均为男性自杀率是女性自杀率的3。6倍。同时,中国自杀妇女中,农村妇女自杀率奇高。在年龄分布上,中国自杀妇女以19-30岁的年轻妇女为主,而国外自杀妇女则多为大于65岁的老年妇女。在中国,年轻、来自农村、女性,这是特别致命的组合。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贵州出版社,1999)总结农村妇女自杀率的特征有“六高现象”:15一34岁年轻妇女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60 %;冲动性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70 %;因家庭矛盾和个人情感引起的自杀率高,占自杀妇女的70 %以上;喝农药的自杀率高,占70 %以上;经济贫困和相对封闭的地区自杀率高;有自杀传统的地区和家庭自杀率高。
(二)中国女性自杀的社会宏观原因
我国女性自杀率离于男性的现象固然与女性的生理心理特征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受剧烈的社会变革因素的影响。本文强调社会转型期要关注女性的心理健康,还在于我国女性的传统心理特征难以适应快速的社会变迁和激烈的生存竞争。社会变革需要人们具有自我愈识、竞争意识和较强的应急能力与心理承受力。尤为重要的是社会变革加剧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效益第一的原则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常常被忽视。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要承受比男性更大的心理压力:
社会性别的升学就业歧视。从教育领城看,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学校在招生录取时采用双重标准,规定女生录取分数线要高于男生,不少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现象有增无减。由于社会性别歧视,妇女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也常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性群休在社会变革中遭受到比男性更多的挂折,从而导致严重的心理危机。
农村土地制度。在农村,虽然“三八”部队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但在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却出现了“妇女能顶半边天,却无半分田’的现象,许多地区不给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无地、少地、失地的问题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外嫁女”权益的问题,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问题,入赘男子没有土地承包资格的问题“半边户”家庭得不到承包地的问题等。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既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在全国许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遭受程度不同的侵犯,而且难以得到行政救济,更缺乏制度保障。
婚姻现状的容忍。在近年的女性自杀者中,由于婚恋失败而自杀身亡的占有较高比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婚姻观念和性观念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给女性带来心理困扰。婚姻家庭在我国妇女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很多妇女为婚姻和家庭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健康和青春,所以一旦面临婚姻破裂,便会陷人绝望之中。
人口流动和社会阶层间的变化。尽管给男性与女性同时带来了机遇,但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横向的农村向城镇的人口迁徙,还是纵向的阶层间由下向上层的浮动,其比例都是男性高于女性。伴随一些男性的“成功”移情别恋、“包二奶”和重婚纳妾现象逐渐增多,这种崎形婚姻往往会给女性(妻子或情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有关专家指出,在两性婚外恋的问题上,无论从初始动因、恋情特征,还是从行为结果看,两性间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其结果往往是男性易从“喜新不厌旧”继而发展到“厌旧喜新”、“弃旧图新”这种差异很容易使女性受到更大的心理伤害。
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竞争的日趋橄烈,加剧了妇女双重角色的冲突与心理压力。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受到家庭角色和工作角色规范的双重制约。她们既要扮演好妻子、母亲、儿媳的家庭角色,同时又必须承担起社会工作角色。两种角色的冲突常常给女性带来双重的心理压力。由于家务劳动社会化的程度不高,有的女性选择压抑自己的成就动机,突出家庭角色,有些妇女则在投人社会工作的同时,削减家庭角色的任务,但这种选择的结果往往不是减轻而是加剧妇女内心的矛盾和痛苦,她们或是因为对工作投人“过多”未能把孩子培育好而深感内疚和不安,或是担心对事业的孜孜以求会给婚姻家庭生活投下阴影而退回家庭。职业妇女这种年复一年的两难心态反过来又会强化她们的角色冲突,加剧妇女的心理压力、焦虑和抑郁。
传统文化社会与现代文明的激烈碰撞。从我国女性的自杀分布来看,自杀比例最高的地区既不是城市,也不是贫困地区,而是发生在经济较富裕的农村。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下,形成了我国女性温柔顺从、谨言懊行、屈从忍让的人格特征,并反映出较强的依附、怯弱和求稳怕变的心理,但是经济较富裕的地区往往是传统社会与现代文明激烈碰撞,新旧观念剧烈冲突的地区,这一地区的妇女在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具有致富、求变和迫求幸福生活的强烈愿望。但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观念的束缚,经济的不发达与个人能力的局限,往往会在她们美好的愿望与辛勤的付出之间形成巨大的落差,增加她们心理严重受挫的几率。
三、中国女性自杀问题的制度约束
(一)、加强正式制度的规范化,构建防范体系
1、加强制定和完善相关预防女性自杀法律法规建设
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都立法规定了“见危必助,见难必救,见冤屈必代为申诉”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人能够救助且对本人没有危险,放弃救助的,可判处五年监禁,50万法郎罚金,挪威、波兰等国的刑法典规定,看到别人蒙受冤屈而不代为申冤的,也视违法论处。这是各国法律对预防自杀,人人有责的法律确定,是对生命价值的极大尊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土耳其和新西兰政府等国家也都有针对媒体宣传、社会道德和政府行为对自杀率存在潜在影响提出的指导规范。日本是成为世界上制定第一部专门预防自杀的法律自杀对策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自治体在实施自杀对策上的职责。上述国际社会的国家级预防自杀对策。尤其是日本自杀对策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经验,给予我们重要参考,再者可吸收中国人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自杀法(建议稿)的内容如自杀工具的管理(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管理各类自杀工具,特别是加强对农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他剧毒物质的方便易得)、自我防范、法律责任等等,应当着力进行完善预防女性自杀方面或者制定专门针对预防女性自杀的法律法律或者条例。
2、设立预防自杀专门机构,协调卫生部门、妇联、共青团等职能
建立专门预防自杀机构,综合治理。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该建立全国性的自杀预防协调机构,统一制定国家自杀预防方案,形成覆盖全国城市、农村的监控网络体系。可考虑由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牵头,慈善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其他社会机构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多领域专家合作,实行预防和紧急干预相结合,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相结合的战略,即协调多个单位和机构:政府政策办公室(为了防止不合理的政策对自杀人群的影响)、电信部门(控制网络直播自杀)、妇联、青年团、媒体、警察、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综合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热线电话、学校、农业部(为了控制农药这一自杀方式)和其它机构,共同作好这项造福于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人道主义事业。
设立预防自杀专门机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政府支持的由自杀研究与社会支持系统预防组成的网络,并建立一个全国性自杀预防机构,以便系统监测全国的自杀死亡和自杀未遂特征、支持建立自杀预防和治疗服务机构并对全国有关自杀原因和自杀预防的研究工作进行协调。
预防自杀专门机构需在吸纳新成员、人员培训、添置设备和组建各种服务项目、与其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及寻找其它资金资助研究机构的多项研究和服务项目等方面进行协调管理。如:有效地宣传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要性,以便这些单位的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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