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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在都市村庄进行了公捕大会,公开逮捕30名犯罪嫌疑人。当地民众表示“这样的活动应该多组织,能震慑犯罪行为”(大河报9月10日)

    中国青年报在9月11号的青年话题版刊登了一篇相关评论,作者马樵。

    文章中,作者对公捕大会这种形式提出质疑,认为公捕大会是“羞辱大会”是一种“人治”行为,是对犯人的侵权。笔者基本上同意作者的观点,但是作者言语中将大会给犯人带来羞辱作为断定公捕大会失当的根本,笔者认为不妥。

    如果说犯人遭到了什么羞辱,那也是他咎由自取的。之所以犯人会在公捕大会感到羞辱(有些犯人大概还不一定能感到羞愧),不是因为大会本身,而是因为当事人自己的犯罪行为。

    所以公捕大会这种形式以及它所形成的环境只是起到一个让罪犯感到羞耻的作用,而不是罪犯的羞耻的来源。

    演讲人演讲时也是面对众人,或许还有很多警卫,环境上和公捕大会有几分相似吧,但演讲人不会因此觉得羞辱,是因为他没有做出可能导致其受辱的行为。

    作者自己也承认“集中展示公安机关执法成果,确能彰显国家法律及执法机关的强劲威力,从而震慑将发未发的犯罪行为”当然他对这种形式可能的危害的担心也是真诚的。

    虽然犯人也应有其人格尊严,也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笔者以为对于这个可能的“危害”不能太过在意。

    在社会群体的活动中,每一个自然人都要对其行为,他有行动的自由,但他必须对他的行为本身以及由此带来的任何结果负责。犯罪者当罚,体现的就是一种问责精神,而因犯罪本身所导致的当事人人格的损害,其他人没有任何责任。说俗一点就是,没有人让你受那份辱,都是你自找的。

    再看一下日渐盛行的电视直播法庭审判,其形式和公捕大会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同样是公开行为、同样是忽略犯人意志、同样会让犯人“受辱”但从它的昌盛本身来看,众人对它还是认同的。事实上,人们对公捕大会也是认同的。

    当前执法工作的重点还应该是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而既然公捕大会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我们就不要对它太过苛责,一来世上本就没有完美的事情,二来具体行为本身是不能摆脱社会大环境制约的。

    2007年9月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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