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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相对的。
10、极性法则
万物都是持续性的存在对立面,通过集中意识转换到对立极性,我们能做到禁止和转换负面思想,这是心智振动的法则。
11、律动法则
万物振动与移动有特定的韵律。这些韵律决定了季节、循环、发展步骤与模式,每一个循环反应了造物主的宇宙的规律性。大师们深知如何超越一个循环中的负面部分,即永远不过于兴奋或让负面事物渗透他们的意识。
12、阴阳法则
万物皆有阴阳原则,且是全部创造(造物)的基础,灵性必须始于将本身的阴阳能量达到平衡。
圣灵帝国乃是政教一体的神权国家,其皇族世代都为光明教廷的信徒,就连大臣和各级官吏也都是光明教廷的信徒,历代皇帝都必须得到光明教廷的认可,并由教皇或圣子圣女主持加冕仪式。
二、神权政治
神权政治由宗教首领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政治统治制度。
由宗教首领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政治统治制度。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剥削阶级借助于宗教信仰来巩固其*制度,神化国王,用王权神授的思想和各种神化崇拜仪典来宣传麻痹人民,实行神权的君主*。把教会和国家融合一体,君主即教主,各级憎侣既管教务又管政务,直接统治人民。如欧洲中世纪的教皇国,就是实行神权政治。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神权政治虽被废弃,但某些国家至今政教分离并未实现,仍保留这种统治形式。
所谓政教合一,涉及的是狭义的政教关系,即宗教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的结合。政教关系,其实指的是“教会与国家之关系”,即体制化的宗教团体与作为统治机构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政教关系”应指一般的宗教(包括体制化的与非体制化的、正统的与异端的宗教)与一般的政治(包括统治阶级的与被统治阶级的、在朝的与在野的政治)之间的关系。在附近的程度相结合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是各不相同的。紧密集成的,更高水平可称为“神权政治”,即宗教与政治、教会与国家、神权与政权的完全结合,结合的紧密程度较小者,可称为“国教统治”,促进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优势的贝类。当然。这两类情形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大多数政教合一制度,总是介乎最严格的神权政治(如伊斯兰革命后的伊朗所实行者)与最松弛的国教统治(如拉特兰条约废除前的意大利所实行者)之间,我们温和,神权政治国家可被称为由于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较能代表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一般状况,我们为了行文方便,此外,“不能被称为神权政治。”于是,按照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紧密程度,我们就得到了政教合一现象的三个类型---“神权政治”、“国教统治”、(温和的)“政教合一”。
神权政治是神权与政治合为一体,国家机构一直在密切相关的宗教机构借用神或宗教的名义进行统治的政治体制。神权政治只构成一定时期一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一个侧面,例如,它可以同君主制结合(如古代东方各国),共和国(例如,可以组合下加尔文的日内瓦领导)。在上古时代,由于宗教意识十分普遍和有力,由于原始公社中宗教与政治浑然一体的影响依然十分强大,各国政治制度都或多或少包含着神权政治的成分。根据这一制度,宗教是为维护政治秩序的重要支柱。重大政治事务往往以宗教形式作出决定;政治活动的得失成败往往被归因于神意,最高统治者被视为神的化身或代理人,包括统治精英上许多宗教团体。宗教上的考虑对政治决策有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古代的埃及、巴比伦、波斯、犹太、印度和中国。(未完待续)
是相对的。
10、极性法则
万物都是持续性的存在对立面,通过集中意识转换到对立极性,我们能做到禁止和转换负面思想,这是心智振动的法则。
11、律动法则
万物振动与移动有特定的韵律。这些韵律决定了季节、循环、发展步骤与模式,每一个循环反应了造物主的宇宙的规律性。大师们深知如何超越一个循环中的负面部分,即永远不过于兴奋或让负面事物渗透他们的意识。
12、阴阳法则
万物皆有阴阳原则,且是全部创造(造物)的基础,灵性必须始于将本身的阴阳能量达到平衡。
圣灵帝国乃是政教一体的神权国家,其皇族世代都为光明教廷的信徒,就连大臣和各级官吏也都是光明教廷的信徒,历代皇帝都必须得到光明教廷的认可,并由教皇或圣子圣女主持加冕仪式。
二、神权政治
神权政治由宗教首领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政治统治制度。
由宗教首领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政治统治制度。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剥削阶级借助于宗教信仰来巩固其*制度,神化国王,用王权神授的思想和各种神化崇拜仪典来宣传麻痹人民,实行神权的君主*。把教会和国家融合一体,君主即教主,各级憎侣既管教务又管政务,直接统治人民。如欧洲中世纪的教皇国,就是实行神权政治。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神权政治虽被废弃,但某些国家至今政教分离并未实现,仍保留这种统治形式。
所谓政教合一,涉及的是狭义的政教关系,即宗教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的结合。政教关系,其实指的是“教会与国家之关系”,即体制化的宗教团体与作为统治机构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政教关系”应指一般的宗教(包括体制化的与非体制化的、正统的与异端的宗教)与一般的政治(包括统治阶级的与被统治阶级的、在朝的与在野的政治)之间的关系。在附近的程度相结合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是各不相同的。紧密集成的,更高水平可称为“神权政治”,即宗教与政治、教会与国家、神权与政权的完全结合,结合的紧密程度较小者,可称为“国教统治”,促进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优势的贝类。当然。这两类情形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大多数政教合一制度,总是介乎最严格的神权政治(如伊斯兰革命后的伊朗所实行者)与最松弛的国教统治(如拉特兰条约废除前的意大利所实行者)之间,我们温和,神权政治国家可被称为由于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较能代表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一般状况,我们为了行文方便,此外,“不能被称为神权政治。”于是,按照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紧密程度,我们就得到了政教合一现象的三个类型---“神权政治”、“国教统治”、(温和的)“政教合一”。
神权政治是神权与政治合为一体,国家机构一直在密切相关的宗教机构借用神或宗教的名义进行统治的政治体制。神权政治只构成一定时期一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一个侧面,例如,它可以同君主制结合(如古代东方各国),共和国(例如,可以组合下加尔文的日内瓦领导)。在上古时代,由于宗教意识十分普遍和有力,由于原始公社中宗教与政治浑然一体的影响依然十分强大,各国政治制度都或多或少包含着神权政治的成分。根据这一制度,宗教是为维护政治秩序的重要支柱。重大政治事务往往以宗教形式作出决定;政治活动的得失成败往往被归因于神意,最高统治者被视为神的化身或代理人,包括统治精英上许多宗教团体。宗教上的考虑对政治决策有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古代的埃及、巴比伦、波斯、犹太、印度和中国。(未完待续)